《保密法》第 17条第二款规定:“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保密法》第25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保密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保密部门主管保护国家秘密工作。”
国务院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指出:“…国家保密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1997年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党政要害部门与重点单位保密环境和办公设施的保密监督检查,由党的各级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报经地(市)级以上保密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家保密局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 [1998]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这些规定均表明,发展和应用保密技术已为我国保密法律所规定,成为保密法律的一个重要内容。发展和应用保密技术,不是哪个人的意志,也不是哪个单位和哪个部门的意志,而是国家的意志,是国家采用技术手段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意志。发展保密技术,应用技术手段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无视保密技术的开发应用,则是保密部门的失职,它将使保密工作出现一个大的漏洞。保密部门发展和应用保密技术的一切活动和行为,都代表着国家,其所制定和施行的发展保密技术的方针、政策、规划、方案等都是国家应用技术手段保护国家秘密意志的具体体现。
过去,有些同志以为靠人工手段、靠制度管理就可以做好保密工作。现在科学技术发展很快,窃密手段很先进,仅靠人工手段和制度管理,不能完全发现泄密漏洞,不能保护国家秘密安全,需要增加技术手段,才能发现泄密漏洞和做好保密工作。如果这种认识得不到解决,就不能提高防范意识,达不到全面加强保密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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