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

资格审查:美国对对涉密人员管理的主要制度

  美国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主要采取资格审查的制度,这项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涉密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其次是在背景调查所获得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被审查对象是否安全可靠、是否适合接触秘密信息。

  第 12968 号总统行政命令就接触政府秘密的资格审查作了专门规定,该规定要求,任何联邦政府雇员不得仅凭工作关系就接触定密信息,联邦政府的工作人员或其它为联邦政府提供服务的人员,在接触秘密之前都必须接受资格审查,或称作忠贞审查。

  资格审查的总要求是:接触定密信息的资格只应当授予美国公民,且经过适当的调查,其个人历史能够肯定性地表明,该当事人忠诚于美国,性格坚强,可以信赖,诚实可靠,办事有节制,决断正确,没有双重效忠,不受潜在利益的引诱,愿意并且有能力遵守处理、使用和保护定密信息的规章制度。

  确定涉密人员接触秘密的资格,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进行背景调查,二是作出接触资格的裁定。安全政策委员会制定了 “ 就接触定密信息而进行背景调查的调查标准 ” 以及 “ 确定接触定密信息资格的裁判原则 ” ,对这两个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和要求。

  根据涉密人员所接触秘密信息的不同等级,对其进行背景调查的标准也不相同,背景调查的标准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 )接触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的调查标准;( 2 )接触绝密级信息的调查标准;( 3 )重新调查的调查标准。这三项调查标准在调查内容上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不同之处,其中,接触机密级信息和秘密级信息背景调查的调查内容较少,接触绝密级信息调查标准的调查内容最多,调查活动最为复杂。例如,接触绝密级信息背景调查的调查要求是,填写有关表格,完成国家行政审查(内容包括国家人事部、联邦调查局等机构所掌握的个人情况),并就被调查对象的出生时间与地点、公民资格、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要与有关的证明人、被调查对象的原配偶、邻居进行访谈,与被调查对象进行会谈,查阅有关被调查对象的公共记录,进行测谎检查。如果法律规定的调查标准或内容不足以说明问题,调查机构还可以扩大调查范围。

  对于从背景调查中所获得的各种事实情况,由专业的裁判人员进行审查,并作出被调查对象是否有接触秘密信息资格的认定。在裁判过程中,要从一个完整的 “ 人 ” 所包含的不同角度,对于该人的一切可靠的以及可以获得的信息,无论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对其有利的还是对其不利的,都应当纳入考虑范围,加以权衡和判断。

  裁判过程中要考虑 13 个方面的问题,包括:( 1 )效忠美国;( 2 )涉外因素的影响;( 3 )亲外倾向;( 4 )性行为;( 5 )个人表现;( 6 )财政状况;( 7 )酗酒状况;( 8 )涉毒状况;( 9 )情绪、精神及性格错乱;( 10 )犯罪行为;( 11 )违反安全规定的情况;( 12 )涉外活动;( 13 )不当使用信息技术系统的情况。裁判人员就上述问题,应当从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性质、范围及其严重性、行为的动机、行为人是否自愿参与等方面,进行考虑和权衡,从而作出肯定性的决定,认定接受审查的人员在安全和可靠性方面是可以接受的。在此基础上,作出终局性的裁定,认定当事人具备了接触秘密的资格。

  美国政府并不对所有政府雇员都进行接触秘密的资格审查,而是根据工作需要来确定资格审查的范围。政府各部门所确定的有资格接触定密信息的雇员的人数,应当限制在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内。第 12968 号行政命令规定,接触定密信息的资格只能依据明显的、可以预见的接触需要而作出请求或决定授权。绝对禁止超过实际需要而就接触资格提出请求或加以许可。当雇员已经没有接触秘密信息的必要时,应当终止其接触秘密信息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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