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密人员管理方面,除了在接触秘密之前对涉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外,美国政府第 12958号总统行政命令还要求,具备接触秘密信息资格的人员还必须与美国政府签订保密协议。
签订保密协议最主要的目的有三:( 1)使涉密人员认识到,允许其接触秘密信息表明该涉密人员已经得到政府的充分信任;(2)告知该涉密人员负有保守该秘密信息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得泄露该秘密信息;(3)告知涉密人员,如果违反保密协议所声明的保密义务,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法律责任。
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接触政府秘密的当事人应当明确如下事项
( 1)秘密信息是指,根据总统行政命令以及其他行政命令或法律中所确定的标准加以定密的信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禁止未经批准而公开这些信息;
( 2)授权接触秘密信息是美国政府对涉密人员的信任,因而必须承担保密协议中所包含的各项义务;
( 3)对涉密人员承认,已经接受了关于秘密信息的性质以及保密措施的安全教育,并且明确了接触秘密信息的程序规定;
( 4)如果未经批准而公开、未经批准而私自保留或疏忽大意地处理秘密信息,将可能给美国政府造成损失或无法弥补的损害,因而同意,将永远不向任何人泄露秘密信息;
( 5)任何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都可能终止当事人接触秘密的资格,调离涉密岗位或解除雇佣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6)当事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而接触到的秘密信息属于美国政府所有,当事人应当将秘密信息归还给美国政府;
( 7)美国政府为了执行保密协议将会寻求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申请禁止令;
( 8)保密责任与义务没有期限限制,除非有书面授权解除当事人的义务,保密协议所加诸于当事人的限制条件和义务,自该当事人接触秘密信息之时起,持续有效;
( 9)当事人已经仔细阅读了保密协议,并且对保密协议的内容没有疑问。保密协议的末尾是当事人、美国政府代表人以及证明人的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