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到有关单位提出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简称涉密系统)组建或运行申请时,本局应要求该单位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一)涉密系统的用途、结构及软硬件配置的基本情况;
(二)涉密系统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和涉密信息的运行状况;
(三)涉密系统采取的安全保密技术措施以及有关的认证结论或者审批件(复印件);
(四)涉密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二、根据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第四章 “审批内容”进行现场考察和测试。
三、 由市保密局牵头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专家对涉密系统的安全保密情况进行评估论证。
四、对具备投入运行条件的涉密系统应当批准使用,发给《运行许可证》。对不完全具备投入运行条件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由其主管部门 (单位)改进后另行报批;对不采取改进措施继续使用的,应当责令其主管部门(单位)停止使用。
五、已经投入使用的尚未经过审批的涉密系统,要求其主管部门 (单位)报送保密设施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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