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由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的企业向市保密局提出书面申请,本局负责办理的工作人员应要求该单位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请表》,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新闻出版行业许可证等复制本以及相应的保密制度。
二、 本局分管领导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办企业提交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 经初步审查后,由本局分管领导组织工作人员到申办企业进行实地察看,听取企业负责人汇报。并根据以下条件对该企业进行最后审查。
(一)属于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可靠。
(三)存放国家国家秘密载体的设施安全可靠。
(四)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和保密环境。
(五)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
(六)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
(七)建立并能够实行严格的工作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
(八)从事营业性复制业务的,应当是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 经本局领导审核批准申办企业为定点复制单位后,应及时向其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并和该定点复制单位签定《保密责任书》,同时应告示有关机关、单位。
五、 要求定点复制单位成立保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装备必须的保密技术设备,落实安全保密措施。
六、 每年要对本市定点复制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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