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职程序
(一)本局接到市直单位提出拟任用保密员的申请后,经办人员应要求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拟任用的保密员按照如下的选用条件进行初审。
1、拟选用的保密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有连续两年以上工龄的在编工作人员;
②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或要求入党的非党积极分子。特殊情况,经保密工作部门同意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③诚实可靠,海内外社会关系清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和保密观念强;
④有中专以上学历;
⑤身体健康;
⑥初次担任保密员的年龄一般应在 40岁以下。特殊情况,经保密工作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
有从事涉密工作经历的人员应优先选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密员:
①受过刑事处分的;
②受过党纪警告或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③临时招聘或暂时借用的;
④配偶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不含因公外派人员);
⑤凡年度岗位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⑥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认定不适宜的。
(二)由拟任用的保密员填写《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市保密局审核,确认上岗资格。《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由保密工作部门和其所在单位各留存一份。
(三)符合选用条件的保密员,须参加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业务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由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部门颁发的《保密工作岗位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四)保密员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一式三份),双方各留存一份,市保密局备案一份。
(五)保密员在上岗后 30个工作日内填写《经管国家秘密人员注册备案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市保密局注册备案。注册备案表由保密工作部门和其所在单位各留存一份。
二、离岗程序
(一)保密员在岗年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无违反有关规定或无特殊情况的,不得随意更换。必须更换的,应先征得本单位保密组织同意,然后由该单位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同志带新接任保密员到市保密局面见,并接受保密教育。
(二)接到市直单位更换保密员申请后,本局应要求该单位对拟离岗的保密员进行离岗前的保密教育。
(三)要求该保密员清点移交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并将《保密工作岗位资格证书》退回保密工作部门。
(四)要求该保密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
(五)如果该保密员要调离本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将其提前调离原岗位,等脱密期满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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