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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携带国家秘密出境工作程序

 

1、禁止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须由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个人携运。

2、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工作需要,需自行携运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3、核发《许可证》的权限:

( 1)机密级国家秘密,须经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 2)秘密级国家秘密,须经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或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4、办理出境手续。携带人把填好的《申请表》连同所携带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一并送市保密局检查处办理出境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即可在规定期限内(七日)办理《许可证》,并将所携带的物品进行专门封装。

5 、携带人持市保密局出具的《许可证》,携带封装好的物品到海关(陆、海、空)办理手续,交海关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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