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概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指的工作秘密(又称内部事项),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即泄露后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的事项)。
2、 产生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及参照《条例》执行的其他国家机关。
3、管理体制 :各级机关、单位的保密组织;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负有指导职责。
4、保密范围 :绝大部分的工作秘密范围由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也有一些由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制定(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警备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或在制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统一作出规定(如组织、劳动、计划生育等,但未包括全部工作秘密内容)。
5、确定程序: 自行确定,可参照国家秘密的定密程序。
6、标志方法: 无密级等级,可以以“内部”作出标志。
7、调整和公开权限 :需解密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决定,已公布的,自公布之日起自行解密;对外提供工作秘密如本系统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对提供工作秘密规定统一的审批权限的,一般应由产生工作秘密的机关领导负责审批。
8、泄密责任: 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