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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一)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中央保密委于 1990年制订了一个《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高级干部必须遵守的十项守则,我认为对所有干部都适用。十条守则是:

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

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当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二)对掌握国家秘密的科技人员或业务人员的管理。对于这部分人员目前很多法规条款都作了规定,我认为首先是要做好思想工作,进行必要的保密知识教育,同时还要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使其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明白泄密后应负的各种责任,这些工作是一定要做的。

  (三)对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这部分人员主要包括保密员、机要员、党委秘书和领导秘书。《保密法》已有明确规定: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领导不能擅自决定。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经过任命的机关批准。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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