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

一、秘密载体的范围

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的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及、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4、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 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7、采用现代化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

1、秘密载体的知悉范围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2、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的,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4、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五、秘密载体的复制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5、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6、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最高密级和最长的保密期限管理。

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六、秘密载体的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2、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3、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4、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当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5、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6、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7、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七、秘密载体的销毁

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粉碎、化浆等方法处理;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3、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违反上述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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