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定密?
所谓定密,就是确定国家秘密的简称。它是指定密的主体,依据法定的标准、程序,经评估、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对特定的信息(含有形和无形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而进行认定的行为过程。广义上应包括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二、实施定密的必要性
(一)保密工作包括三个层次:定密,保密,查密。定密是保密的起点,没有定,就没有保,保是定的结果。
(二)定密的质量(即准确性)直接影响保密管理采取的措施和行为方式。
三、定密的分类:
(一)原初定密:指认定某信息为国家秘密的初始决定行为。
(二)派生定密:指对经过原初定密而确定的国家秘密信息加以合并、阐述、重述,产生一种新形式的秘密行为。如转发、摘登、汇编有密级标识的文件、资料等涉密载体。
四、定密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1、国家秘密的“ 基本范围”(原则性规定) :
(1)《保密法》第八条列举的有关国家政治、国防军事、对外关系和外事活动、经济活动、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司法活动等七个方面的基本内容(详见《韶关市保密工作文件选编》,略)。
(2)《保密法》第八条第三款: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3)《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列举的八种情况(详见《韶关市保密局保密工作文件资料选编》,略)。
(4)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定义群》(国保发[1994]10号)规定的40条(详见省保密局《保密工作文件选编(七)》第259页,略)。
2、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范围》):
(1)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按业务管辖范围分别制定的八十八个业务系统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含补充规定)。如《 ╳╳ 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其特点是:范围明确、标准具体,可操作性强,根据情况变化而不断调整和补充。(详见国家保密局编印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 1989-2000)》、《韶关市保密工作文件资料选编》规章部分)。
(2)国家保密局及中央机关对《保密范围》有关条款作出的说明或解释。如中纪委监察部保密委《关于对<关于解释保密范围不明确事项的请示>的答复》(详见省保密局《保密工作文件选编(七)》第287页)。
(3)各级党政机关和业务部门根据《保密范围》制定的国家秘密及保密期限的规定、文书密级及保密期限的规定或涉及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和相关业务系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保密期限一览表。如公安部《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公安厅国家秘密及保密期限一览表》、《粮油工作中国家秘密项目一览表》、最高检《确定检察诉讼文书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等。
(二)事实依据(即定密主体实施定密活动时予以评估和据以判定的事实):
1、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何种密级在“保密范围”中无具体条款可套的);有确定密级权的单位对“不明确事项”明确为国家秘密的批复,应视为定密依据。
2、已定密的信息及载体(上级下发、下级上报及同级报送、交流的、各级国防军工部门提供呈送的等)。
五、定密权限
( 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设定权 :即设定保密范围、密级标准、保密期限等。该权只有国家保密局和中央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才能行使。
(二)密级(含期限,下同)确定权。 密级确定权,是法律赋予定密主体认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密级的自由载量权,也是一种法律执行权。
1、“明确事项”的密级确定权: 一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群众团体,均有依法对各类载体确定密级的权利。
2、“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的密级确定权: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省以上保密局、法定的市的保密局以及国家保密局授权的机关确定。对有争议的,省以上保密局才有确定权。
3、密级纠正权: 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对定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有密级纠正权;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也有密级纠正权。
4、密级鉴定权: 国家保密局《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指出,密级鉴定是指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应同级和县级公安、国家安全、检察、审判以及纪检、监察等办案机关的提请,对其办理案件中涉及或涉嫌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如有的涉密载体虽标有密级,但密级的真伪、保密期限、是否解密情况不明;有的未标明密级,但是否涉密、何种密级不清楚),依法做出鉴别和认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密级鉴定书》。)
5、 保密工程确认权: 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项目,简称“保密工程”。对各单位提出的“保密工程”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根据法律授权,由保密工作部门进行认定。“保密工程”按《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条、《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正)》第十条规定(见《韶关市保密工作文件资料选编》)可不进行招标。申请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后填写《保密工程项目申报表》报市国家保密局。
6、政府涉密采购项目认定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根据法律授权,由保密工作部门进行认定。“涉密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见《韶关市保密工作文件资料选编》),按《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 <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政府涉密采购可不进行招标。
7、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权: 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依据《保密范围》规定及国保 [1991]57号、粤密局[1996]8号文件规定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范围(详见省保密局《保密工作文件选编(七)》第240页)确定本机关、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报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批准。保密部门负指导、检查、监督职责。
8、涉及国家秘密设施、设备(密品)的确定权 :同属上述“明确事项密级确定权”。
(三)密级变更、解密权。 原则上同属于密级确定权的范畴。应遵循“谁定密、谁变更、谁解密”的原则。但也可由上级机关决定是否变更和解密。情况紧急时,上级机关可直接变更、解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