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

新颁劳动合同法规定保密事项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以前为三年)。

 

                                   上一页    下一页

 
新余市市国家保密局 版权所有
地址:仙来大道288号 码邮编: 338000
Email:xybaomi@163.com 电话/传真 :(0790)6442026/644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