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哪些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答: (一)影响权力人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二)使权力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三)影响权力人的营销活动;
(四)妨害权力人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五)使权力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
12、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权?
答: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开发的商业秘密,是职务商业秘密。
(二)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商业密秘权利归属,按合同约定确认。
(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商业秘密。
(四)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可以使用其商业秘密,但使用其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人,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将该商业秘密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13、权利人如何管理商业秘密?
答: 管理商业秘密可以采取这样一些措施:
(一)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
(二)对商业秘密采取分人、分段管理办法。
(三)健全和完善各项保密管理制度。
(四)搞好防范设施建设。
14、 为什么要签订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
答: 在权力人和侵权人签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协议本身就能为权利人胜诉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①侵权人明确知道,特定资料或技术等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侵权人已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包括不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也不利用这些秘密与权利人展开竞争;③侵权人已知道违反协议约定将给权利人带来损失,并预先同意自己在违约时给权利人赔偿损失。因此,签订保密协议,是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最得力的措施之一。
15、权利人需要与哪些对象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 1)签约对象:权利人应在雇员的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同时根据雇员接触商业秘密内容的不同,还应当要求雇员分别签订内容不同的个人保密协议。对要求辞职或退休离开企业的雇员,还应当根据商业秘密的变更情况,签订新的保密协议,使他们明确哪些商业秘密还需要继续保密。对于研究人员、工程师、会计师等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权利人应要求他们在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承担不同于普通雇员的保密义务。
对于其他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或企业,也应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例如,当企业产品的部分零配件需要委托其他厂家(分包商)生产时,分包商不但可能知悉该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还可能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者利用已获取的商业秘密与该企业展开竞争。又例如,企业为了便于推销产品,需要向分销商披露一些商业秘密,如果分销商将这些商业秘密提供给企业对手,就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害。所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当与一切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企业供应商、或在相关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
( 2)保密协议内容:
一般而言,一个内容详细而完整的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a.商业秘密的名称或保密的范围。这项内容要根据不同对象所接触商业秘密的不同来确定。
b.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要求。例如,不得将自己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者,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谈论商业秘密事项,不得在参加学术活动和发表文章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等等。
c.泄露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造成损失应当给予的赔偿。此项内容可以引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d.竞业避止的内容。即约定雇员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不得利用雇主的商业秘密与雇主竞争或为这种竞争服务。
16、 什么是竞业避止合同?
答:竞业避止合同又称 “不竞争合同”、“竞争限制合同”,这是发达国家的企业雇主用以约束雇员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常用的一种劳动合同。
17、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分散在以下法律法规规章里:
( 1)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 ,大道的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大道的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就违反商业秘密的约定违约金。
( 2)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大道的(版权)大道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条、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等条款规定了技术秘密的使用,转让,侵权,违约责任及后续技术改进成果的分享。
( 3)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确立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细化。
( 4)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5)其它相关规定: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米米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1997)419号依旧九七年七月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