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

保密知识之商密篇

1、 什么是工作秘密?

答: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它有三个特征要素:

( 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

( 2)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

( 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2、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是什么?

答:一是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二是确定方式不同;三是标志不同;四是管理不同;五是保护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六是外泄后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3、保护工作秘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保护工作秘密尽管不强求要达到像保护国家秘密那样严格和规范的程度,但是,对保护工作秘密必须提出一些基本的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都要明确本机关产生的工作秘密范围;

(二)根据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健全和落实保护工作秘密的管理制度;

(三)对外提供属于工作秘密的内部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本系统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对提供工作秘密规定统一的审批权限的,一般应由产生工作秘密的机关领导负责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对外提供或公开引用。

(四)健全和落实保护工作秘密的管理制度。要使工作秘密从产生、使用、传递、保存到销毁都能有章可循。

(五)发现工作秘密外泄,尤其是对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工作秘密怎样进行解密调整?

答:工作秘密的解密调整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已经公布的内部文件、资料等事项,自公布之日起自行解密;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产生工作秘密事项的机关、主管领导决定解密;

(三)对于长期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存档的可以与档案的保管期限相一致,到期销毁。不须存档的可自行登记销毁,量大的应送指定地点销毁。

5、 什么是商业秘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主要包括: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购销平衡数字,票据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军用商品的库存量、供应量、调拨数量、流向;商品进出口意向、计划、报价方案,标底资料,外汇额度,疫病检验数据;特殊商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诀窍、科技攻关项目和秘密获取的技术及其来源,通信保密保障等。

6、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区别在哪些方面?

答: ( 1)三个"秘密"立法意图不同。

"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宪法》中提出来的,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意在告诫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合法利用国家秘密,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 2)三个"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同。"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

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③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四点:

①不为公众所知悉。

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③具有实用性。

④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工作秘密"其含义包括三点:

①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

②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

( 3)三个"秘密"的权利主体不同。

"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国家秘密唯五拥有的特定主体。

"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作为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集团或个人)拥有。

"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

( 4)三个"秘密"确定程序不同。

"国家秘密"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规定了一套极为严格的确定程序。

"商业秘密"的确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权利人自行明确即可。

"工作秘密"由各机关、单位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妥善管理。

( 5)三个"秘密"的标志不同。

"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同时又原则地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三个不同的等级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标志也有专门的规定。

"商业秘密"的分级与标志可自行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秘密标志相同。

"工作秘密"不分等级、其标志尚未统一规定,但习惯上标为"内部"。

( 6)三个"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会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严重的会危及市场秩序。如果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旦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应该被定为国家秘密而不是商业秘密。

"工作秘密"一旦扩散或公开,会给本机关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害。

( 7)三个"秘密"一旦泄露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一旦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

"工作秘密"一旦泄露,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

7、商业秘密具有哪些特征?

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这里所谓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除权利人或经权利人允许知悉者外,不为同行业内其他人所知悉。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为同行业内其他人所知悉,就失去了商业价值。商业秘密的这种保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不丧失对商业秘密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提供给特定范围内具有保密义务的人。例如,本企业的雇员、合同当事人、经销商、商业秘密的受让方等。

(二)商业秘密必须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权利人是否具有保密意图,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法律并不对采取什么样的保密措施规定具体要求,只要权利人采取了特定条件下合理的保密措施,法律就能据此认定权利人具有了保密意图。否则,不能称其为商业秘密,泄露或公开了这类信息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但是,商业秘密的这种保密性并不排斥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和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信息。

(三)商业秘密必须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实用信息。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生命,商业秘密必须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在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时,不仅应当分析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多少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谋取多少竞争优势,而且还应当分析商业秘密能够使权利人避免多少损失或支出,甚至还要分析竞争对手如掌握该商业秘密可以省却多少成本或支出等。

了解商业秘密的这些特征,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好商业秘密,使权利人从商业秘密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8、为什么说商业秘密由来已久?

答:商业秘密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谋求最大利益,就必须不断开发新技术,优化经营管理方法,而一旦掌握了某种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并据此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或取得竞争优势时,必然会在主观上产生保密意识,客观上采取保密措施。可以说,保护商业秘密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人类生存竞争的必然结果。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早期,商业秘密就以“家传绝技”、“祖传密方”、“绝活”等形势存在。这一时期,商业秘密主要表现为技术诀窍,并且只允许掌握该秘密的人或圈内人知道和使用。持有人只把商业秘密传给自己的晚辈或徒弟,并以此谋生。到了封建社会中晚期,尤其是资本主义早期,商业秘密不仅自己使用,而且在有限范围内有偿转让与圈外人使用。从此,商业秘密开始步入商品经济的轨道。到了近代和现代,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及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空前发展,高新技术的大量涌现,“技术是商品”、“知识是财富”、“信息是资源”、“管理是生产力”等观念的形成,商业秘密由技术秘密扩充到管理秘密和商务秘密,并且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其价值日益得到体现,由此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需要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呼声也日益增强。

1939年,美国法律研究会第一个在《侵权重述》中对商业秘密作出定义。进入20世纪50年代,商业秘密这一术语在国际上已经得到普遍承认。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9、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答:企业对科技成果的保护,既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保护措施。主要区别如下:

(一)产生方式不同。专利必须通过申请,商业秘密则不需申请。权利人只要对其尚未公开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便随即产生。

(二)财产权性质不同。专利是一种完全的财产权,具有独占性,谁先申请专利并得到批准,谁就对这项技术享有专有权。未经专利人许可,其他人都不得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则不具备这种独占性,商业秘密也不是一种完全的财产权。

(三)受保护的时限不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

(四)保护方式不同。专利是通过技术公开和限制使用的方式对专利技术实施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则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方式对专有技术实施保护的。

10、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如何提出专利申请?

答: 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保密专利,不得向外国或者境外其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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