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答:建国以来,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49 年月 10 月至 1952 年)。 1951 年 4 月,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秘书长会议和全国保密会议,起草并讨论了《保密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草案)》。 1951 年 6 月 8 日,周恩来总理发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公布施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保密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密工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新中国保密立法工作的起步,对规范我国的保密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 1953 年至 1966 年)。这一时期,由于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向科学进军高潮的兴起,以及我国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保密工作法规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中央和国务院发了许多有关经济和科技保密工作的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实际上起到了保密法律规范的作用。
第三阶段( 1967 年至 1976 年)。“文革”十年,保密工作受到严重冲击,许多保密制度无法正常执行。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过发布公告、命令、通知、指示,对保护国家秘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保密法制建设来说,是处于停滞、倒退状态的。
第四阶段( 1978 年至 1988 年)。这一阶段在保密工作,恢复整顿的基础上,有两件对保密法制建设意义深远的大事。一是 1983 年中央批准确立了新时期保密工作指导思想,二是 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了《保密法》。新时期保密工作指导思想的确立,为保密法制建设提供了方针政策依据;《保密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密工作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1989 年以后,保密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其特点是保密立法的速度大大加快,保密普法教育空前广泛深入,保密执法的自觉性也明显提高。在《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之后的不到十年中,共制定了 118 件保密法规、规章, 90 余件地方性保密法规和政府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 14 件有关保密工作的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发布的法律中涉及保密条款的有 19 件,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中涉及保密条款的有 15 件。保密法规初步配套。
1996 年底党中央批准召开了全国保密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强保密法律建设的任务; 1997 年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指明了保密法律建设的“九五”目标,这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保密法制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12 、为什么要加强保密法制建设?
答:(一)加强保密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二)加强保密法制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加强保密法制建设是维护国家
一流信息监控拦截系统(IMB System)
和法制监督的力度。
( 1 )要进一步确立各级保密工作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
( 2 )要进一步完善保密行政执法手段。
( 3 )要进一步提高专兼职保密干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1 )要继续深入开展以普及保密法律常识为主要内容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 2 )要突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要通过在各级党校、干校开设保密法制教育课,进一步更新各级领导干部的保密观念,提高他们的保密法制意识和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 3 )要大力宣传认真执行保密法规,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先进典型,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
( 4 )要进一步加大法制监督的力度。
14 、什么是保密行政立法?
答:保密行政立法是指包括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在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保密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活动。
15 、保密行政立法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答:保密行政立法是保密行政执法以及保密法制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在整个保密法制建设中具有特殊的地位,起着以下特殊的重要作用:
(一)保密行政立法是保障保密行政管理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保密行政立法对保密行政管理权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1 )通过行政立法,确认保密行政管理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并由保密法(泛指《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等)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专门组织执掌,其他机关不得随意行使。
( 2 )通过行政立法,确认有关行政机关或专门组织相对于被管理者而言,具有优先权。
( 3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通过行政立法,赋予保密工作部门及有关新的保密行政管理权,以确保这些机关和组织有效地履行其保密行政管理职能。
(二)保密行政立法具有规范各种涉密活动和涉密行为的重要作用。
(三)保密行政立法也是规范保密执法行为,保护公民、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16 、保密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保密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保密行政立法活动中起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它是由国家和法律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的保密行政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是: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循宪法、法律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原则。
(二)发扬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四)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17 、保密行政立法的权限是怎样设置的?
答:我国国家机关的保密行政立法,按其权力来源不同,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固定职权;另一种是宪法、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授权。与这两种权力来源相适应,保密行政立法的权限设置通常也分为职权立法、授权立法两种形式。
18 、保密职权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职权立法有这样几个特点:
( 1 )职权立法是根据宪法或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定职权。
( 2 )职权立法是在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的立法。
( 3 )依据职权立法可以制定自主性的行政法律规范。
19 、授权立法的特点是什么?
答:其特点是:
( 1 )授权立法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授权。
( 2 )依据授权立法可以制定执行性的保密行政法律规范,以执行法律或上级机关所发布的行政法律规范。
( 3 )依据授权立法还可以制定补充性保密行政法律规范。
20 、保密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答:保密行政立法程序是指保密行政立法主体在制定保密行政法律规范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定顺序。根据 1989 年 4 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保密行政立法的实践,保密行政立法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规划或建议;
(二)草案草拟;
(三)草案审查;
(四)讨论通过;
(五)审批备案;
(六)发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