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

管密不严易外泄 私携藏密属违法

【案例回放】
●卧龙区苏某窃密案。1998年5月下旬, 卧龙区委办信息科一工作人员因编发关于“清官祠”问题的信息,从办公室档案室借阅了中央办公厅、省委对南阳“清官祠”事件的通报。在信息科存放期间,潦河坡乡副乡长苏某到该科打电话,趁室内无人,拉开抽斗窃走上述两份秘密级文件,将文件头技术处理后,拿到区委外个体复印部进行复制,而后乘人不备将原件放回。1998年6月, 苏某亲自到北京将两份复印件送交李洪莲、樊沛二人手中。
●我国的沸腾熔烧技术在世界属领先地位,某外国情报机构就是从我国几个随身携带秘密载体的人员手中弄到这一技术的。
●一对夫妇携带国家机密资料跳槽案。原西安某科研工作人员袁某、孔某两人系夫妻,大学毕业后,两人在同一单位工作,在工作期间,私自将属于国家机密的某些国防电子产品的技术说明书、技术图纸、程序和图纸软盘等资料带回家中。2000年6月1日被高薪聘请,跳槽到南京某通讯研究所工作,并将非法获取的秘密图纸和资料藏匿于南京个人住所。案发后,在其住处查到存有国家机密的软盘、图纸、原始试验记录本和技术说明书等物。袁某和孔某采用非法手段窃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了维护国家的保密制度,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袁某和孔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件剖析】
以上三个案例中的工作人员都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秘密资料在使用、管理上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违反规定携带、收藏秘密文件、资料都是违法行为,都应负法律责任,以上各案例中,都存在对国家机密管理不善的漏洞,造成机密外泄,应该引起高度警觉。

【相关链接】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被规定范围以外的人知悉,就是泄密,对泄密人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2﹑行为人采取刺探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3﹑行为人采取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4﹑行为人采取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国家秘密。
本罪是选择性犯罪,行为人只要采取上述其中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只要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均可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为获取国家机密而故意采取盗窃﹑刺探﹑收买或其他非法手段的故意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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