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

涉密工程确认的法律定位

  近年来,向保密工作部门申请确认涉密工程的单位逐渐增多,去年,国家保密局就受理并确认涉密工程10余起,一些省级保密局也受理了一些申请。涉密工程确认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位,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在程序上该如何规范,在确认之后该如何进行监管等等,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涉密工程这一概念来源于《招标投标法》。根据2000年1月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同时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这里的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即为涉密工程。
因为有这一法律规定的例外,一些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有些是为了安全保密,有些则是为了单位或个人的具体利益,想方设法证明其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但是,“国家有关规定”是什么?现行《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对此都没有提及,目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也尚无此类规定。因此,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说是法律的盲区、立法的空白。实践中,有关单位申请确认涉密工程时,理所应当地找到保密工作部门。社会经济的发展已将保密工作部门推向社会化管理的前沿,保密工作部门必须肩负起涉密工程确认这项职责。
为规范招投标活动,遏制腐败,2004年2月,中纪委、监察部都出台《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其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假借保密工程名义规避招标是违规行为。2004年7月,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认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根据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保密工作部门在确认涉密工程时,一方面必须严格把关,准确认定;另一方面不能滥用职权,随意批复。
目前,保密工作部门确认涉密工程的依据是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保密范围、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保密范围及相关的解释或补充性规定。如果将涉密工程确认作为一项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及国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规定》,因为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律、法规来设定,而《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没有对涉密工程确认做出相应规定。故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涉密工程确认应是定密工作的一部分,是一项不具可诉性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
随着招投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日渐普及,向保密工作部门申请确认涉密工程的单位会越来越多。保密工作部门必须积极探索出合法、规范、科学的机制。对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
1、加强对涉密工程确认工作的调查研究,在修订《保密法》时将其上升为行政许可。涉密工程确认作业一项非常有效的对招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手段,对于贯彻《招标投标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从长远来看,将涉密工程确认作为一项内部行政管理,从而不具有可诉性,不适应依法行政的大趋势。因此,将其上升为行政许可,作为国家赋予保密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能,作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非常必要的。建议加强对涉密工程确认工作的调查研究,在修订《保密法》时明确规定涉密工程确认是一种涉密行政许可,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涉密工程确认的原则、标准、时限、程序、责任等,使申报单位有章可循,使保密工作部门有法可依,做到程序分明,责任明确,监管到位。此外,对涉密工程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也要实行资质管理。
2、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规范涉密工程确认的程序,加强对涉密工程的监管。
以往保密工作部门确认涉密工程,大多是要求相关单位提交涉密论证报告和保密方案,而审核确认之后没有跟踪管理。笔者认为,为加强对涉密工程的监管,可要求相关单位填写《涉密工程项目申报表》、《确认涉密工程项目呈批表》、《涉密工程项目申请单位保密责任承诺书》等,不仅有事前审核,更有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做到有始有终,不遗不漏,确保涉密工程在确认中地合法、公正,在监管上的科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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