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11”事件不仅对世界政治格局带来深刻影响,也迫使美国对其国家安全战略进行深刻反思,并做出重大调整。伴随各种调整措施的不断出台,美国始于1966年的政府信息公开进程开始全面收缩,信息安全保密受到高度关注,其保密理念、保密政策、保密行政措施和保密法律制度都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信息安全保密得到了空前加强。
一、 大幅调整信息公开制度,放缓和抑制信息公开进程
美国一直以来把政府信息公开看作是民主制度的基石。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政府法》,极大地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进程。“9·11”事件使得美国感到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盲目扩大化对国家安全的危害,担心国际恐怖组织通过公开途径掌握危及美国安全的信息,随即着手对《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总统档案法》及《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法律进行调整,设法缩减公众接触政府信息的途径,同时授权政府部门扩张信息保护范围,通过特别程序拒绝信息公开的要求。
一是规定了政府拒绝公开的信息范围。被拒绝公开的信息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从简单的统计数据到与总统、副总统通信的常规文件。尤其还特别规定了政府与能源公司、石油公司的一些特殊合作信息、有关描述监狱虐囚行为的文件、关于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情况的备忘录等敏感信息,政府可以拒绝向国会议员公开。
二是调整公开信息范围。2002年,美国制定了《2002年关键性基础设施信息法》,将包括有关经济、卫生和国家安全等基础设施在内的大量信息排除于公开范围之外,并将私人自愿提交于联邦政府的涉及重要基础设施的任何信息免除于公开范围,任何故意公开此类信息的政府雇员要受到包括监禁在内的刑事制裁。美国国土安全部制定的《关键性基础设施信息处置程序》,对这类信息的保护采取了更加模糊的标准以方便更大程度的保密。2003年3月,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也发布了《关键性能源基础设施信息》,以限制有关信息公开法律在此领域内的适用。美国运输部、环境保护局和联邦能源委员会都相继调整了网上供查询的资料,国家档案馆也对资料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是鼓励利用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设置管理障碍。通过拒绝减免信息公开费用、质疑申请信息目的及使用用途、故意迟延答复等合法规则,以达到不提供或少提供的目的。美国新的司法部指南鼓励各机关充分利用《信息自由法》中“纯属行政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惯例的文件”的免除公开条款,拒绝有关信息公开的请求。2003年4月8日,美国国防部对履行《信息自由法》的程序做出正式修订,要求递交申请的国民必须证实自己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牵连,政府出版物使用的目的必须与暴力无关。
四是赋予免除公开总统档案的特别权力。1978年在“水门事件”后制定的《总统档案法》,建立了“为履行官方职责而形成的总统档案和文件属于美国人民”这样一项重要原则,使之成为公众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基础。而2001年11月1日布什发布行政命令,赋予了总统、副总统和前任总统、副总统通过主张总统行政特权或通过无限期延长审查时间来阻止公开其任期内文件的权利,许可前任总统指定代表在总统生前或者死后以总统的身份援引总统行政特权保护相关文件。这使得《总统档案法》所负有的推动信息公开的功能受到实质性削弱。
五是扩大了政府规避信息公开监督的权力。《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要求政府决策的公开化,防止秘密咨询机构对政府政策施加不良影响。“9·11”后,布什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规定了不受《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调整的豁免事项,以降低政府的公开程度。同时,通过操纵咨询机构的任命、在总统部门内部设立小组委员会进行指挥等措施,规避《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的适用,如副总统能源特别小组和调查伊拉克情报失败的总统委员会等重要机构的工作都避开了《联邦咨询委员会法》。为了规避《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布什发布的第13292号总统行政命令撤销了根据克林顿发布的第12958号总统行政命令设立的“信息安全政策咨询委员会”,使得政府信息安全的决策不受外部监督机制的制约。
二、设置“敏感信息”禁区,加大信息保护力度
面对“9.11”后的特殊形势,布什政府强调必须以非常手段保障美国国土安全。为此,2001年10月2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通过截获和阻断恐怖评议所需适当措施以统一和加强美国法》。也称《爱国者法案》,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可通过电话窃听等方式秘密监视可疑者的活动。2002年1月23日,美国制定《国土安全法》,成立国土安全部,加强了对包括互联网和图书馆在内的各种设施的监控力度。2002年9月、2006年3月,布什政府两次颁布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宣布“美国正处于战争状态”,指出“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美国当前面临的主要威胁”。为了适应反恐战争的需要,美国加强了对非涉密信息的控制,在定密信息之外增设了宽泛的、不明确的“敏感安全信息”,并严加保护。《国土安全法》授权国土安全部确定关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敏感安全信息”。在2002年3月发布一个备忘录中,布什政府鼓励各部门保护“可能损害国家和人民安全的信息”,采取措施减少公众通过有关信息公开法律接触这些信息。事实上,这种“敏感但未经定密的信息”,并没有一个明晰的定义和标准,是一个极为宽泛的、模糊的、且由政府各部门自行认定的概念,从而形成了除国家秘密、政府掌握的企业秘密和个人资讯之外的、新的一类政府保护信息。
三、扩大信息定密范围,扩张政府定密权力
在克林顿总统任期内,通过缩小信息定密范围、限制官员的定密权力和建立完善的解密制度,提高了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悉程度。这种保密策略在“9.11”后有了较大的变化。2003年布什颁布第13292号总统行政命令,对克林顿颁布的第12958号总统行政命令,即《国家信息安全保密》作了修订,前后相比,美国信息安全保密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发生了较大转变。
一是保密范围有了较大幅度扩大。第13292号行政命令对定密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新增了“未经授权而公开该信息可能导致对国家安全包括抵御跨国恐怖评议形成损害”两定密标准,并将“涉及抵御跨国恐怖主义的科学、技术以及经济事项的秘密保护”补充进行保密范围。由此,美国的保密范围近几年来迅速膨胀。
二是改变了以往的定密原则。克林顿政府以减少秘密、促进公开为信息政策的实施原则,第12958号总统行政命令规定:“如果对信息定密的必要性存在重大疑问,该信息就不应当被定密”,“如果对定客信息的密级存在重大疑问,应当确定为较低一级的密级。”该行政命令还规定:“经适当授权已经解密并向公众公开的信息,不得重新被定密”。这些重要原则在布什的行政命令中则被删除或修改,允许定密官员在出现重大疑问或需要对解密信息定密时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是增加了有原始定密权的联邦部门数量。布什政府在享有原始定密术官员的名录中增加了履行行政职责的现任副总统,以及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卫生与公共事业部长、农业部长和环境保护局长作为原始定密官,并将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的原始定密权升级为“绝密”。
四是放缓了自动解密的进度。克林顿原计划于2003年4月将已超过25年,并具有永久性历史价值的定密信息实施自动解密,而布什将这一解密时间推迟到2006年12月。同时,布什第13292号总统行政命令对自动解密新设置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规定存放于一体文件区中的多数新近文件超过25年,该区中的定密文件才适用自动解密程序存储于胶片、磁带等介质中审查难度较大或审查成本较高的定密信息,可以将自动解密前定密文件从一个机关提交或传递至另一机关的时间不足3年,可以将自动解密期再推迟3年;因疏忽而未在自动解密有效期前进行审查的定密文件被发现时,可以将自动解密期再推迟3年。
五是扩大了强制解密的免除范围。克林顿第12958号总统行政命令规定,总统、白宫官员,总统任命的委员、委员会或小组,隶属于总统行政办公室内部仅为总统提供帮助和咨询的其他组织所产生的信息,享有免除强制解密审查的权力。布什第13292号总统行政命令扩大了这一范围,将现任副总统及其任命的官员产生的信息增加列入免除强制解密审查的信息范围。由于定密和解密制度的调整,美国近年来保密力度在不断加强,对比“9.11”事件后,其定密数量和解密数量都发生了惊人的变化。美国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01—2003财政年度,原始定密信息的平均数量比过去五年增长了50%。派生定密信息和派生定密信息总量比上年增长了25%。与此相反,解密文件的数量却大幅减少。1997年,政府解密文件多达2.04亿页,但2004年仅为2800亿页。
四、调整保密行政管理体制,强化保密监督管理职权
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是美国信息定客与保护的监管部门,以前隶属于瞀管理局,“9.11”后,为了加强信息保密管理,根据布什第13292号总统行政命令,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成为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局内部设立的一个独立部门,隶属于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局,。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由国家档案馆馆长在征得总统同意后任命,其在履行职责时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监管职权,特别是在出现争议时有权直接通过总统安全事务助理将问题提交总统解决。总统行政命令规定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具体职责为:(1)有权颁布执行本命令所必须的指南,包括定密和标志原则,定密信息的处理、储存、分发、传递、销毁和解释,部门的自查方案标准,定密解密指导标准等,这些指南对所有部门均有约束力;(2)监督各部门的行动,保证其符合本命令及其实施指南的要求;(3)审查并许可部门就系统解密审查而做的实施细则以及部门指南;(4)有权对各部门根据本命令而制定的计划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各部门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报告、信息以及其他方面的配合。如果允许接触特定各类的秘密信息可能给国家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相关部门的部长或高级官员对此有异议的,应当在接触请示的60日之内,通过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向总统提交建议拒绝对信息接触的书面理由;(5)对没有授予原始定密请求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授权是适当的,通过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提交总统批准;(6)对于来自政府内、外的人士对于依据本命令所建立的方案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考虑并采取行动;(7)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有权制定程序和形式标准,以增进实施依据本命令而设立的方案的效果;(8)召开并主持部门之间的会议,讨论与根据本命令而设立方案的相关事项;(9)对没有定密资格的机关或单位所产生需要定密的信息进行审查,并确定与该信息利益相关部门进行定密;(10)对各部门针对特殊定密信息所制定的特别接触方案进行审查,以保证各接触方案的安全性;(11)至少每年一次,向总统报告本命令的实施情况。
另外,总统行政命令还规定了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的一些特别职权:各部部长或高级官员发现违法泄密或违规行为时,应当通知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对已解密信息的重新定密,应立即向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报告;各部门执行本命令的经费开支情况应当报告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公布;如果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认为信息定密违反了本命令,可以要求定密部门对信息解密;需要免除解密或推迟解密的信息,应当通知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并获得同意;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与产生秘密信息的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后,应当协调现有的存放已解密或公开文件的机关资料库,使之相互连接和便于有效利用,各部部长应竭尽全力与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进行合作;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如果发现有违反本命令及其实施指南的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部长或高级官员,以便在合适的时候采取正确的措施;应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的请求,司法部长应当对执行本命令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做出解释;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任部际安全定密复议委员会的执行秘书,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的职员应当为委员会提供计划和行政支持等。
五、增加有关保密义务规定,明确各部门的保密责任
布什第13292号总统行政命令专门就产生和处理秘密信息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做出了一些特别补充规定,体现了强化保密管理的意图。这些补充规定主要有:
一是强调了保密责任。要求产生和处理定密信息的部门必须“保证机关文件系统的设计和维护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秘密信息,并根据本命令的相关条款在信息不再符合继续保密的条件时方便对其解密”。
二是突出培训教育责任。要求产生和处理秘密信息的部门对“每一个符合接触秘密信息条件的人,应当就如何正确保密秘密信息,以及个人若不能保护信息免于未经授权的披露所应承担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接受同时期的培训”。
三是规定了相关人员接受保密培训的义务。规定“原始定密官员应当依据本法令及其实施指南而接受原始定密培训。培训必须包括指导如果正确保护秘密,以及个人不能保护秘密免予未经授权披露所应承担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制裁措施”。
四是规定解密文件必须作出标志。要求实施解密的部门要在“向公众公开之前,所有解密信息应被适当标注,以反映它的解密情况”。
五是规定紧急情况下扩大秘密信息接触范围特别管理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当有必要对涉及生命或国土安全的急迫威胁做出反应时,部长或受委任的人可以授权向不符合接触条件的个人或集体披露秘密信息。这些行动轵能根据执行本命令的指引和管理信息的部门发布程序进行,以此保证这些情况下信息披露和知悉数量的最小化。根据本条或执行指引和程序所作的信息披露和知悉者,不应因为这种披露或其后接受者的使用而被视为解密。这些披露应即刻向秘密信息的产生部门报告。为此目的,中央情报局局长可以发布调整秘密情报信息紧急披露的执行性指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