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定密制度严把“三关”的有益启示
当今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信息的安全保密与沟通利用已经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如何科学地界定国家秘密,管理涉密信息,世界各国也各有高招。从定密制度的完备性看,美国政府的定密制度更有特色,成其是在他们严把定密关、知密关和解密关上,可以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出发严把定密关 (一)宏观调控国家秘密保密范围。美国《1998年保密改革法》对在宏观上调控国家秘密的保密范围曾做出过这样的规定:只有当信息公开后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超过其带来的公共利益时,才可以对信息进行定密(包括总统以行政命令方式规定的八个大类涉及国家安全事务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同时还规定,如果对信息公开给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是否公超过其对公共利益带来的益处存在重大疑问时,则不得将此信息定密。但是“9·11事件”以后,布什总统发布了“第13292号行政命令”,对上述国家秘密的范围做了重大调整。其一,否定了“如果以信息定密的必要性存在重大疑问,该信息就不应当被定密”的做法,允许定密官在有重大疑问时也可以定密。其二,明确将有关跨国恐怖主义信息、反恐国际合作信息等列了保密范围。其三,在国家秘密之外的信息,诸如“敏感但未经定密的信息”、“关键性基本信息”等。 (二)有效落实国家秘密定密责任。根据美国总统“第12958号行政命令”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原始定密权是国家工面很重要的行政权力,这个权力只有总统本人、有定密权的政府部门部长以及由美国总统任命的一批定密官员可能行使。这批定密官员除了依据本法令及其定密指南而接受原始定密培训外,还必须对定密的理由做出充分的论证和说明。不仅要求定密官员能够合理地预期到该定密信息未经授权批准而公开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还必须进一步做到“能够识别或描述这种危害”的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对定密官员的人数,美国政府也是严格控制,因为他们与定密的数量、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例如,美国1996年财政年度的原始定密官员从1995财政年度的5379人,减少到4420人,其财政年度的原始定数数量也由16.7840万项减少到10.5163万项,降幅为37%。“9·11事件”后,布什总统根据反恐的需要,又增加了一些有原始定密权的政府部门和有原始定密权的官员:不仅卫生与公共事业部长被新增为有权确定机密信息的原始定密官员,而且还将环境保护局长、农业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的原始定密权由“机密”级上升为“绝密”。 美国政府严把定密关的制度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科学界定保密范围。国家利益涵盖方方面面,任何信息的公开与保密都是相对的,那种对国家安全利益有百利而无一害,或者有百害而无一利的情况都是极为罕见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保密范围时,必须站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高度,关于权衡利弊得失,真正将那些保护起来比公开对国家更有利的信息列入保密范围,而不能仅由一个行业或部门说了算。 提高定密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准确无误地确定国家秘密信息,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责任人不仅要有政治敏感性,还要有国家观念和世界眼光,要能够权衡信息保密与公开的利弊得失,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的信息需求和利害冲突要有深刻的理解和动态的认识,要关于正确判断和处理国家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相互关系,正确把握国家信息资源保密与公开的辩证关系。因此,必须根据中保委第四次会议纪要提出的要求,保密工作队伍必须实现专业化。要努力建设一支管理定密、监督解密和涉密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专业队伍,不断提高我国定密队伍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不能让人人都有定密权,而错定和漏定国家秘密又无人负责的情况继续下去。 二、从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出发严把知密关 (一)严格审查接触国家秘密的涉密资格。根据美国总统“第12968号行政命令”,即《接触秘密信息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接触秘密信息的资格只应当授予美国公民(法定特殊情况除外),且经过适当的调查,其个人和专业历史肯定性地表明,他忠诚于美国,性格坚强,可以信赖,办事有节制,决断正确,没有双重效忠,不受潜在利益的引诱,愿意并且有能力遵守处理、使用和保护秘密信息的规章制度。而要使授予涉密资格的人员普遍达到这个要求,美国政府不仅非常具体地规范了“就接触秘密信息而进行背景调查的调查标准”,还专门制定了“确定接触秘密信息资格的裁叛原则”,使允许接触国家秘密的涉密资格授予过程,完全建立在严格标准、周密调查、科学判断、规范授权的基础之上。而且随着时间的变迁,外部环境和个人性格有可能发生巨大变化,相应地也会改变涉密人员继续接触秘密信息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同初始调查一样,重新进行此项调查。 (二)坚持知密范围最小化的原则。按照美国定密制度的规定,已经具备了涉密资格的人员,也不能够知悉所有的国家秘密信息。以国家档案馆为例,只有两名直接承担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被允许知悉美国总统档案。包括馆长在内的所有非直接管理总统档案的人员,都无权知悉总统的这些档案。在美国无论是职位和级别的高低,都不是允许知悉国家秘密的理由,而是要根据工作需要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因为,多一个无关人员知悉国家秘密,就多了一份泄密的风险。对于个别外国专家,如果他们所从事的研究有利于美国的国家利益,那么经过美国政府的特别许可,倒是可以知悉与某个总统相关的涉密档案资料。 美国政府严把知密关的制度给我们的有益启示: 必须健全和完善涉密资格审查制度。不仅要对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接触国家秘密以及接触不同秘密的等级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而且还要对已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的涉密资格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及时或调离,以确保国家秘密知悉人员的政治可靠。 坚持按工作需要控制知密范围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减少或避免无关人员知悉涉密信息是降低泄密风险的根本性措施。控制知密范围按行政级别一刀切的做法,既不利于让必须知悉国家秘密的单位及人员及时知悉涉密信息,也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控制无关的单位及人员知悉涉密信息。邓小平同志早在1950年就批评过那些以看电报、参加会议作为政治待遇的错误观点,他明确指出:“一定范围的人,知道一定范围内的事情,是一个原则问题,也是一个组织问题,你们应尽一切努力做到专管、缩小范围,严格制度,否则机密就无法保障。” 三、从提高保密工作效率出发严把解密关 (一)发挥信息公开与保密的互动作用。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发挥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的互动作用,他们是把执行和监督国家秘密的解密规定,作为一项既有利于信息公开,又有利于信息保密的双赢工作来做的。在美国政府的《自动解密指南》中明确指出:本指南是为了落实总统行政命令中自动解密的规定而制定的,根据这一规定,近50多年来定了密的成千上万页秘密信息将自动解密。执行该命令将提高整个政府信息保密工作的效率:(1)降低因保护不必要定密的信息所带来的有形开支;(2)减少因剥夺公民享受信息最大流动权利而带来的无形花费;(3)提高信息保密制度的可信度。 (二)全面规范国家秘密解密制度。根据美国总统“第12958号行政命令”的规定,美国的解密制度包括了自动解密审查、系统解密审查和强制解密审查三项基本制度。所谓自动解密,是指定密信息超过25年且被确认为具有永久性历史价值的文件资料,无需审查就应当自行解密的制度;除非其公开后会产生法定9种危害后果的,才可以免除自动解密。系统解密是指定密信息不满25年,不能自动解密而需要经过审查,符合解密条件方可解密的制度。强制解密是指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均有权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对定密信息(包括错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加以强制解密的请求,通过一定的审查程序予以解密的制度。为监督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美国政府还赋予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和部际安全定密复议委员会相应的职能,负责对有关政府部门执行解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因解密而提起的复议进行处理。尽管“9·11事件”发生后,布什总统在其“第13292号行政命令”中修改了美国的自动解密制度,授权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等一批总统指定的高级官员,可以将自动解密期限推迟5年;也可以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将已经解密的信息重新定密等。但是,美国基本的解密制度仍然沿袭了下来。 美国政府严把解密关的制度,给我们的有益启示: 树立解密为保密和信息公开服务的新理念。实践证明,国家秘密的解密工作不落实,保密和信息公开的工作都难以做好。不该保密的信息保得越多,保密工作越会丧失严肃性,保密制度也会因为缺乏针对性而流于形式;同时,不该保密的信息保得越多,信息公开的制度将越难以实施,国家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也会因此打折。 尽快建立解密审查和监督制度。由于我国的解密制度缺乏规范的程序,没有解密审查制度和解密监督制度的有力保障,国家秘密信息只定密、不及时解密的现象十分突出。因此,赋予定密责任人应有的解密审查权,赋予保密工作部门应有的解密监督权,是彻底改变国家秘密“终身制”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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