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

政治大学教师贪财泄题

  

 
  

  “是不是泄题了?2004年10月31日下午,全国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刚刚结束,一位在昌平参加法律专业经济法专科考试的考生发出的疑问,因为考卷中60分的主观试题与他前天收到的一条手机短信中的内容几乎完全相同。

惊人相似 考生问是不是泄题了

2004年11月1日晚上,一位法律专业自考考生向《京华时报》记者了他手机上的一条短消息,这条短消息的接收时间是:“1商业化构成的基本条件;2外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予批准设立;3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我国银行监管目标;5采取反倾销措施条件;案例1税收的计算方式。“这位考生说,考试主观题的前5题是简答题,后一题是案例题。这6道题的题目与短信中的内容相同。
《京华时报》记者随后从另外一些参加了此次自学考试的考生处证实,除了“商业化构成的基本条件“在试卷中的题目是”商业秘密构成的基本条件“外,其余考题题目与该短信几科一字不差,考题序号也基本相同。
“据说这个短信是几个人凑钱,花800元买来的,但是考题是从哪来的,是谁是取先买的考题就不清楚了。“这位考生说,他的短信是同学划转过来的,最早在前天凌晨就有同学收到了这条短信。他说,百来人的考场大半考都在考前知道了这些题目,虽然大家都半信半疑,但是在考前还是把这些题目复习了一遍。
据这位考生称,除经济法专科的考试外,他曾听同学说,在30日的民法本科、公司法专科、31日的民事诉讼法专科和环境资源保护本科自学考试前,都有人收到过类似的短信,而且考试题目与短信内容吻合。
接到案情通报后,北京保密工作部门迅速组织全市各级保密部门对自学考试期间试卷的存放、交接、领取等环节进行了认真自查。由于事关重大,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经过层层抽丝剥茧,泄密源头终于浮出水面......

顺藤摸瓜 专案组最终抓住泄密人

事发后,办案人员首先来到《京华时报》向当事记者了解情况,并根据报社提供的举报线索,经过十几天的调查,先后向举报人——北京某大学法学院自考部学生张某、赵某以及参与传播试题的同学李某、王某了解情况。
经查,高等教育自考期间,李某、王某先后3次以300至400元不等的价格从曾在北京某大学法学院自考部学习的同学孙某处购得民法、经济法、民诉法部分自考试题。
综合这些调查情况,孙某进入了专案组的视线,也决定了专案组的侦查方向。经过两个月左右的侦查取证,办案人员在中部某省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抓获。孙某供认,高等教育自考前夕,为得到考试信息,他以宴请、送烟等方式从原中国某大学自考班的同学周某处得到民法、民诉法、经济法等科目的重点试题。后来,谋财心切的孙某将考题向参加自考的同学贩卖,分别以800元、600元、500元将答案以短信形式广泛散播,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元。
顺藤摸瓜,几天后,专案组在北京某闹市区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抓获。周某向办案人员供认:他考前确实获取了民法、民诉法、经济法等科目的高教自考试题,而这些试题是由与其关系较好的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自考部主任刘某提供的。更令办案人员心喜的是,周某交代说: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自考部是昌平区自学考试泄题的源头,该部校长隋正东是泄题的主谋人。
终于,此次泄密事件的源头渐渐浮出了水面。随后几天,专案组多方侦查取证,将犯罪嫌疑人刘某、隋正东抓获。
二人供认:2004年10月高等教育自考前夕,隋正东从正在某研究院印刷厂工作的朋友李在前处获取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民法等7科主观试题后,将考题交给刘某,要求其在校内组织考有偿串讲班。经查,他们共收取学生串讲费一万四千余元。
不久,专案组就将犯罪嫌疑人李在前抓获。经讯问,他供认:5年前,经朋友介绍他与隋正东相识,二人关系发展较好。2003年年底左右,李告知隋自已所在的印刷厂负责给某部自考委员会印刷自学考试试卷,试卷用于某部人员高等教育考试,可以帮助隋正东提供试卷清样。此后,在每次自学考试前,隋正东都将法律专业所需的科目提供给李。李利用掌管单位保密室钥匙之便,晚上进入保管试卷的保密室挑选出试卷带回家,由隋正东用电脑及扫描仪将试题扫描,后由李将试卷放回保密室。
一个人从车间拿出试卷,一个人复制后向学生传播。由于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隋正东与李在前被提起公诉。2005年12月1日,北京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两被告表示认罪,但却声称不是故意泄密。

前后矛盾 法大教师自称过失泄密

2005年12月1日上午8点半,在昌平区法院法庭上,隋正东西装革履,表情轻松;李在前身着一套运动服,进庭后一直低着头,一言不发。
检察院指控:去年10月,李在前利用工作之便,在考试前将存于车间保密室的试卷带回家中,之后隋正东对试卷进行了复制,并将试题泄露给刘某等。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两名被告都表示认罪。
据隋正东当庭交代,考试临近时,他发现自考部教师提交的复习大纲上没有他复制来的试卷上的考试要点,他就将那要点补进去,并让教师组织有偿辅导,以“划重点“的形式泄露给学生,每科收取50元,并承诺“不准就退钱”。
考前,教师刘某替两个学生向隋正东求情,希望进一步缩小考试范围。隋正东遂将经济法、民商法等科目的试题给了刘某。后来,这两个学生向外校学生大范围散发了试题。
“我们单位经常向隋老师咨询法律问题,我俩也经常来往。”接受庭审的李在前说,其单位一年承印两次高自考试卷,全员都接受过严格的保密培训。由于他和隋正东关系密切,他在一次聚会中向隋透露过自己的车间正在承印试题。之后,隋几次提出要看试题。开始,他拒绝了,但隋说那是某人员考试题目,与全国考试题目不一样,劝说李给他提供一些“复习参考资料”。
“他说自己是政法大学教师,让我做的事肯定不会犯罪。”李在前说他就相信了。在印完试题后,李在前将试卷清样从保密室(用于印刷的样本,印刷前开启)拿回家,并通知隋正东去看。
隋正东辩护说,他当时认为那些自考试卷是某部内部用的,考虑到考试的内容、时间均与地方不一样,他复制试卷是想用做给学生“复习参考资料”。
当被公诉人询问“复制试卷时是否看到纸袋上有‘启用前绝密’标记”时,隋正东第一称第一次接触试卷时,纸袋上注明的是“开启前绝密”,而装试卷的牛皮纸袋口是开着的,所以他认为试卷已解密了。
虽然之前已认罪,但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隋正东又表示不认同对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指控。他称:“‘故意’的重要法律要件是主观,而是客观过失导致泄题”。他同时还强调并未利用试题为自己牟利,主观动机是为了提高学生的通过率。
作为法律大学的教师,却为参加自考法律专业的学生非法提供试题;庭审中,他的辩护也处处透露出对保密法的了解,但为什么会知法犯法呢?无论如何辩解,在铁的事实面前,相信以身试法的隋正东与李在前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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